(2015)宁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1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9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22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8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海霞、书记员胡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宁乡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400410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在“长沙市烟草商���组”消费19505元为名套取现金用于偿还其赌博欠款。后虽经发卡银行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19423.85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的姐姐钟某金帮其向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期限公司宁乡支行偿还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287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抓获的到案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历史催收记录等电子证据,证人文某某、钟某金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欧某军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并且经发��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的家属帮其归还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14天,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丙岩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人民陪审员 陈雪妍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