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斌与张运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叶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张运强,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斌诉被告张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斌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斌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绮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