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明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法定代表人张岐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光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明辉,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住本市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保全费3115元,由原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 奇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