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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涂树林与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涂树林,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工业城顺美大道。法定代表人向春模,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涂树林与被告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涂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涂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涂树林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