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正亭与朴昌龙、陈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正亭,朴昌龙,陈延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姜正亭,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朴昌龙,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陈延林,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姜正亭与被申请人朴昌龙、陈延林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正亭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朴昌龙驾驶的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台及冻结被申请人陈延林驾驶的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及陈延林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朴昌龙驾驶的其名下小型轿车一台。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延林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籍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延林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四、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房屋产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扣押、冻结期限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