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宗碧与刘晓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碧,刘晓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杨宗碧,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当阳市。委托代理人周海生,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丽,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碧诉被告刘晓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晓丽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杨宗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德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