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则天与吴让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天,吴让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林则天,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让灼,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则天与被告吴让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则天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则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