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军平诉张博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平,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平,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博,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军平与被执行人张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要求其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在本院的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张博与申请执行人王军平于2015年5月11日另行达成协议,且己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牛金鹏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