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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刚某某与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某,炉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炉某某,男。原告刚某某诉被告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4年8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某某撤回对被告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