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刚某某与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某,炉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炉某某,男。原告刚某某诉被告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4年8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某某撤回对被告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