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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再终保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天阳与季水萍、王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天阳,季水萍,王剑,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再终保字第048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天阳,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雍潜,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成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秋桂,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人):季水萍,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剑,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申请人刘天阳因被申请人季水萍、王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270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刘天阳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季水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第三人刘博暄以名下位于北京市原崇文区中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第三人刘月娉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自愿提供���产担保。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天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天阳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第三人刘博暄名下位于北京市原崇文区中区号楼单元室房屋,面积为69.47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号。三、查封第三人刘月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面积为60.8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四、查封第三人安宁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一部。五、查封被申请人季水��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层单元号房屋,面积为147.24平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友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