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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顾某甲,女,200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理人:庞某某,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顾某甲的母亲。被告:顾某乙,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顾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