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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某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该案应由被告王某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