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周德华与凌中群、胡锡成、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华,凌中群,胡锡成,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49号原告:周德华,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凌中群,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锡成,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林,男,汉族,出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德华与被告凌中群、胡锡成、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平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德华诉称:被告凌中群与被告胡锡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林系被告凌中群、胡锡成之子。2014年4月26日,被告凌中群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凌中群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凌中群两次借款合计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5月5日以《关于王荣发等人与凌中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函》函告本院,凌中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此案所涉借款纳入侦查范围。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德华的起诉。原告周德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