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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玉良与张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良,张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李玉良,居民。被告张建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良诉被告张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良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