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中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塘下陆敏电镀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陆敏电镀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深圳中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青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贤忠(特别授权),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塘下陆敏电镀厂。经营者陈其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陆敏电镀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仁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