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王志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某某,住禹城市。被告王某甲,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审判长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金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