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舒启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舒启敏,康传香,喻梦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责人:邰全中,行长。被告:舒启敏,男。被告:康传香,女。被告:喻梦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舒启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舒启敏、康传香、喻梦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