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姚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永林与郭凯兵、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林,郭凯兵,郭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姚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郭永林,男。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凯兵,男。被告郭红亮,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永林诉被告郭凯兵、郭红亮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永林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凯兵、郭红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林撤回对被告郭凯兵、郭红亮的起诉。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