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苏桃荣、苏雷鸣、苏雷霆与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孚玉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苏桃荣,男,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苏雷鸣,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苏雷霆,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芮松,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孚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原告苏桃荣、苏雷鸣、苏雷霆诉被告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孚玉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桃荣、苏雷鸣、苏雷霆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孚玉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桃荣、苏雷鸣、苏雷霆撤回对被告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孚玉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桃荣、苏雷鸣、苏雷霆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