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世兰与何大银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兰,何大银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马世兰,女,生于1962年7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辉煌,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清,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大银,男,约62岁,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兰与被告何大银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世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世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马世兰承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