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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世兰与何大银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兰,何大银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马世兰,女,生于1962年7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辉煌,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清,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大银,男,约62岁,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兰与被告何大银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世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世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马世兰承担。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