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潘耀兴与董桂兰、王志英等附带民事2015执10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耀兴,董桂兰,王志英,黄智威,杜海文,林学军,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潘耀兴,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申请执行人:董桂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被执行人:王志英,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执行人:黄智威,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被执行人:杜海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学军,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叶晶,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潘耀兴、董桂兰与被执行人王志英、黄智威、杜海文、林学军、叶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志英、黄智威、杜海文、林学军、叶晶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潘耀兴、董桂兰3467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