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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秀香与赵毅、肖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799号申请执行人林秀香,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赵毅,男,汉族,1954年10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肖昀,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赵毅名下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2月,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肖昀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地产、车辆已作出查封,但一时无法变现。2015年5月,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