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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孟世伟与周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世伟,周小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47-1号原告孟世伟,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宝,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晓娜,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孟世伟与被告周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