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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郭彬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彬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3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军、陈钦,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彬杰,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彬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傅天真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雅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