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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立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庆先征地补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申庆先,男,汉族,1946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镇雄县乌峰镇五谷村寨子村民小组**号。上诉人申庆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申庆先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且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吕道荣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