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仲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姚海涛、曹林先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姚海涛,曹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仲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902056-1。负责人:陈旭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茆华,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海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曹林先,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姚海涛、曹林先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海涛、曹林先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