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更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于忠贵、陈久刚、于忠波、王耀胜、王极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更字第1602号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于忠贵,男。被执行人:陈久刚,男。被执行人:于忠波,男。被执行人:王耀胜,男。被执行人:王极孔,男。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2010)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忠贵、陈久刚、于忠波、王耀胜、王极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编号[中东辽转字(农)001号]}、《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受托方)委托处置协议》、《大连市拍卖成交确认书》、《大连市委托拍卖合同》、《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原农信社不良债权资产包已对外转让的情况说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对大连华特家具有限公司等71户债权资产的营销公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处置公告》、(2010)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忠贵、陈久刚、于忠波、王耀胜、王极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0)庄民初字第158民事判决一案,根据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2011年7月,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置原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良债权资产包,2013年12月1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将该“农信社不良债权资产包”整体委托辽宁鼎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处置给买受人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原大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庄河地区的不良债权资产包,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转为该公司债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债权资产转让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该不良债权资产,是其权利承受人,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某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为依照(2010)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