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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伍强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强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1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强豹,无职业。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强豹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强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伍强豹伙同他人在本市江岸区公安路中城国际停车场,采取撬车锁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天籁牌小轿车内的超市购物卡6张(中百超市购物卡4张,面额均为1,000元;武商超市购物卡2张,面额分别为500元和100元)。后分赃挥霍。2015年2月2日,被告人伍强豹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强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购物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伍强豹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强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强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伍强豹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伍强豹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强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