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63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贾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