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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诉刘建挂靠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刘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贵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宗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暂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90元,由原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