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魏本春与王永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本春,王永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魏本春。被申请人:王永山。申请人魏本春与被申请人王永山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魏本春于同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魏本春驾驶的鲁Q/B90**号牌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本春驾驶的鲁Q/B90**号牌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