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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远与唐国忠、唐卫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忠,唐卫星,宋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忠,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老街。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海门市科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由海门市科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推荐。委托代理人唐胜忠。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卫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国忠、唐卫星因与被上诉人宋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四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卫星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卫星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卫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