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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丽新与杨国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新,杨国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白丽新,男,49岁,回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文龙,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礼,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新诉被告杨国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丽新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