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丽新与杨国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新,杨国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白丽新,男,49岁,回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文龙,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礼,男,5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新诉被告杨国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丽新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