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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格满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金城国贸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高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春婷,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福田路。法定代表人塚本干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格满林(南京)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仁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