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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知)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7B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胜南四街15号。法定代表人周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上诉人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八百客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八百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伟,被上诉人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东公司一审诉称:联东公司与八百客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了《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12000元,其中:800APP旗舰版购买费为20万,首年服务费为42000元(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现场实施费用14万元(工期104天),NC接口费3万元(工期35天)。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依据合同,八百客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提供产品及服务,延期履行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联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达5日的,联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联东公司按约定向八百客公司支付了142000元首付款,但八百客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向联东公司交付CRM服务器密码,并在多次沟通、催促后仍拒不交付密码,致使联东公司不能启用花费巨资购置的软件系统,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据此,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八百客公司返还联东公司已支付合同款142000元;3.八百客公司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计算)370800元;4.八百客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82400元。八百客公司一审答辩称:1、八百客公司向联东公司提供了全部CRM软件的密码,可以对CRM软件进行实时查询、录入、修改、删除、数据导出、备份等操作,并提供了功能全面API软件开发接口程序。联东公司员工承认已经实施完毕并能够对CRM软件做相应操作。2、正式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该由联东公司提供,联东公司没有向八百客公司提供连接正式机,故违约方不是八百客公司。联东公司向八百客公司提供了测试机硬件的远程网络连接,但没有提供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和正式机的远程连接。八百客在测试机上安装了用于开发测试目的正版微软Windows2012标准版操作系统和SQLServer2012开发版数据库。联东公司说在正式机上提供这两种软件,但一直未有提供给八百客公司连接方式致使无法在正式机上安装CRM软件。3.联东公司称系统交付时间超期,赔偿违约金,而事实上系统是按期提前完成,并且经过全员培训,有电子邮件确认。联东公司对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有异议,一直不能让系统正式运行。整个合同签订和系统实施中,八百客公司付出远多于联东公司,多名技术人员驻场实施一个多月,周末加班加点。联东公司多次邮件中客户明确提出过让八百客公司的工程师周末加班工作。系统不能上线,也是由于联东公司对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有异议,八百客公司多次上门协商、妥协、让步,联东公司也不能接受,造成系统终止,都是由于联东公司自己原因。4.联东公司扣留八百客公司的正版软件,恶意诉讼,给八百客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八百客公司的软件在测试机上已经能够正常运行,并已经对八百客公司的员工和系统管理员进行了培训。CRM软件现在有可能已经在联东公司使用。5.联东公司在承认实施和培训完毕后,又另外提出“云备份”、“本地测试服务器”,“本地备份服务器”等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功能,八百客公司予以拒绝。八百客公司认为这是联东公司不满的主要原因。联东公司不提供Windows和SQLServer软件和正式机,无端切断给八百客的测试机的网络连接,强行占有测试机上八百客用于开发测试的微软Windows2012标准版和SQLServer2012开发版软件,而且发起恶意诉讼严重干扰八百客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行,给八百客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不同意联东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联东公司与八百客公司签订《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即涉案合同)。合作内容包括:一、定义:1.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10日就甲方向乙方购买“800APP旗舰版”使用权和服务所签订的合同;2.“产品”是指乙方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基于互联网的“800APP旗舰版”软件平台;3.“服务”是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行业方案咨询、售后免费培训、软件硬件升级、7x24小时技术支持。实施、与其它方软件集成开发等属于“附加服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附加服务”中的具体事项不在“服务”范围内;4.“甲方”是指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括联东集团及所有其下属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5.“乙方”是指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生效起,甲方拥有其购买软件的使用权,每年甲方需要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纳年度服务费,服务内容标准在附件中说明;2.甲方拥有本合同中产品的使用权和所有录入或导入的数据的独有权,对乙方产品不拥有版权等任何其它未经双方事先书面约定认可的权利。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为甲方提供产品的使用权、服务,并按甲方的需求完成实施服务;2.乙方保证甲方账户下所有数据在未经甲方预先书面许可下只有甲方有权限做查询、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操作,所有数据对乙方人员和任何第三方保密。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可以随时使用乙方提供的工具对自身数据做增、删、改、批量导出、导入等操作。甲方服务器及CRM软件产品乙方不得留有任何账户及权限,需要登录服务器及CRM产品时由甲方临时授权;3.乙方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未经书面许可仅属于乙方。四、服务条款:1.本合同约定采购总额412,000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元整),其中“800APP旗舰版”为200,000元,首年服务费42,000元,实施费用140,000元,NC接口开发费为30,000元;2.付款方式和时间:第一部分: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42,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包含50%“800APP旗舰版”费用及首年服务费;第二部分:一期实施内容包括:市场活动管理,客户档案及客户信息跟踪管理,手机应用,竞争对手管理,知识管理,报表管理,短信集成;一期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42,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包含50%“800APP旗舰版费用及30%实施费用”。七、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的软件产品、编程、操作程序的瑕疵造成甲方数据丢失或使甲方依据本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对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支付的费用总额;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提供产品及服务,延期履行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达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据此,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支付的费用总额。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延期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达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据此,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4.合同生效后,未经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终止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涉案合同包括三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报价单、附件2项目实施计划、附件3项目实施范围清单。附件1报价单中约定驻场实施服务费用为104天,140000元。附件2项目实施计划中约定,一期进程计划天数35天(11.8-12.25),其中系统试运行7天,包括数据迁移、配合试运行过程中系统修改、完成。2013年11月27日,联东公司向八百客公司支付了第一部分费用142000元。八百客公司工作人员进驻联东公司,按期完成了CRM系统的测试、人员培训等任务。之后,双方对于系统密码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点问题产生了分歧。双方就此进行了多次协商。其中,于2013年12月21日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八百客公司员工李萍回复联东公司要求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邮件时提出:“CRM所有功能已全部从测试服务器迁移到联东CRM服务器中,为保证双方信息保密,我们提供一个服务器管理方案:针对您那边提供一个普通用户权限密码(可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权限),超级管理员密码销毁或保留到我们这面,销毁后期维护起来会比较麻烦,如保留我们这面比较方便,当然您那边随时可以通过远程访问来控制我们,我们所有操作都是在您那边允许的情况下维护。”庭审中,八百客公司再次认可李萍的上述方案,并称如果联东公司支付了第二笔合同款项即有可能交付密码。双方就CRM管理账号及密码移交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八百客公司最终未履行合同第一期任务中的数据迁移任务。此后,联东公司先后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2月14日向八百客公司发出《履约通知函》、《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解除通知函》。上述事实有《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及附件,联东公司银行付款回单,电子邮件打印件,联东公司《履约通知函》、《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解除通知函》及其邮单、妥投邮件查询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订立后,联东公司支付了八百客公司第一期合同款项,而八百客公司亦积极履行了合同第一期项目中CRM系统测试、人员培训等主要内容。但在进行最后的“数据迁移”工作前,由于双方对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移交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该部分工作八百客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八百客公司认可该部分未完成的工作属于其第一期任务范围,但辩称已向对方提供了可操作的CRM服务器密码,完全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没有明确。同时辩称,数据迁移需要双方配合,联东公司未提供相关信息、操作软件和正式机,致使该任务无法完成。首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诉争双方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时间点,但应在履行过程中继续协商,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现双方通过协商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八百客公司有义务保证联东公司账户下所有数据未经许可只有联东公司有权限做查询、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操作,所有数据对任何第三方保密,包括八百客公司人员;八百客公司不得留有任何账户及权限义务。而且,在数据迁入操作系统后,如果联东公司不能独享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会导致商业信息泄露和软件系统安全问题。八百客公司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持有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联东公司使用普通用户权限密码的方案,有违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商业活动的惯例。联东公司要求八百客公司在数据迁移时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符合涉案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因此,在双方对移交密码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八百客公司应当按照联东公司要求,在数据迁移前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并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数据迁移任务。其次,关于联东公司是否违约在先的问题。八百客公司辩称联东公司未提供数据迁移的信息、操作软件和正式机导致其无法完成数据迁移任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陈述予以证明。而且,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是数据迁移的前提,八百客公司却主张联东公司违约在先,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综上,八百客公司未完成第一期项目中的数据迁移任务,存在违约行为,对联东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联东公司以此请求解除合同,并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八百客公司书面发出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联东公司向八百客公司购买“800APP旗舰版”使用权和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是指八百客公司提供给联东公司的行业方案咨询、售后免费培训、软件硬件升级、7×24小时技术支持。联东公司认可八百客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第一期项目中CRM系统测试、人员培训等主要任务。后八百客公司因移交密码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搁置了数据迁移任务。因此,联东公司要求八百客公司返还全部已支付合同款项,缺乏依据。八百客公司应得的劳务费用,结合双方约定的驻场服务时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在扣除该费用以外的剩余合同款项,八百客公司仍应返还联东公司。就八百客公司抗辩时提出的“800APP旗舰版”软件返还问题,其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八百客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提供产品及服务,延期履行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联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达5日的,联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据此,八百客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联东公司支付违约金,给联东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不超过联东公司所支付的费用总额。联东公司因八百客公司的延期履行违约行为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以此要求八百客公司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畸高,且八百客公司认为联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多而不同意支付,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减。综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联东公司与八百客公司签订的《800APP旗舰版私有云合同》;二、八百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联东公司第一期合同款三万二千元;三、八百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联东公司逾期履行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八万八千元;四、驳回联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百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联东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关于八百客公司违约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实际上是联东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联东公司未向八百客公司提供连接方式致使八百客公司无法在正式机上安装CRM软件并进一步履行涉案合同。此外,联东公司还向八百客公司还提出了涉案合同未约定的额外要求。联东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无法正常履行,八百客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二、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有失偏颇。一审证据中有八百客公司员工李萍回复的关于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邮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八百客公司致力于积极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八百客公司并无违约行为。联东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二审诉讼中,八百客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一份证据:八百客公司员工李萍2013年11月25日致郝经理(×××)的一封电子邮件打印件。该证据用于证明八百客公司员工李萍将CRM软件的登录账号告知了联东公司的员工郝圣鹏。联东公司质证认为:1、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不应当采纳;2、郝圣鹏与八百客公司联系使用的是联东公司的电子信箱,无证据证明×××系郝圣鹏的邮箱,故该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足采信。对于该份该证据,首先,八百客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可以提交但未提交,有怠于举证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八百客公司未在本院明确规定的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且未事先申请延期举证,其当庭提交证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院不予采纳。进一步而言,即使采纳该证据,由于其只是一份打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是否系郝圣鹏的电子信箱也无证据支持,故该份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足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及附件是联东公司与八百客公司自愿订立,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订立后,联东公司支付了八百客公司第一期合同款项,而八百客公司亦积极履行了合同第一期项目中CRM系统测试、人员培训等主要内容。但在进行最后的数据迁移工作前,由于双方对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移交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致使八百客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作任务中的数据迁移义务。联东公司认为八百客公司未事先向联东公司提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导致数据迁移工作无法继续向前进行,进而导致八百客公司违约。八百客公司认为其已向联东公司提供了可操作CRM服务器的密码,完全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没有明确,而且数据迁移需要双方配合,联东公司未提供相关信息、操作软件和正式机,致使该任务无法完成。首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诉争双方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的时间点,但应在履行过程中继续协商,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现双方通过协商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八百客公司有义务保证联东公司账户下所有数据未经许可只有联东公司有权限做查询、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操作,所有数据对任何第三方保密,包括八百客公司人员;八百客公司不得留有任何账户及权限义务。而且,在数据迁入操作系统后,如果联东公司不能独享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会导致商业信息泄露和软件系统安全问题。八百客公司仅仅移交可操作CRM服务器的账户及密码,而不移交独享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不符合涉案合同所明确约定的精神。八百客公司提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其持有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联东公司使用普通用户权限密码的方案,有违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商业活动的惯例。联东公司要求八百客公司在数据迁移时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符合涉案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八百客公司应当按照联东公司要求,在数据迁移前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并依照合同约定进一步履行数据迁移任务。其次,八百客公司认为联东公司未提供数据迁移的信息、操作软件和正式机导致其无法完成数据迁移任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陈述予以证明。而且,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是数据迁移的前提,只有在八百客公司向联东公司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后,联东公司才能配合下一步的数据迁移工作。八百客公司认为联东公司违约在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由于八百客公司未向联东公司移交CRM服务器管理账号及密码,导致其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期项目中的数据迁移任务,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经联东公司数次交涉,八百客公司均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为八百客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所作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八百客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五十二元,由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元(已交纳),由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八百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刘庆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巍巍书记员 张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