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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杨少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吴国强,男,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被告:杨少鹏,男,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吴国强与被告杨少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吴国强撤诉是其权利,经查明原告吴国强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吴国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卫胜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