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杨林乡大桥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杨林乡大桥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呼法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