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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葛永红,富顺县赵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