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葛永红,富顺县赵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