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柳瑞强诉桐柏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不予办理营运证年审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瑞强,桐柏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桐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柳瑞强,男,27岁。被告桐柏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鹏,任局长职务。原告柳瑞强诉被告桐柏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不予办理营运证年审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该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瑞强撤回对被告桐柏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