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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九鼎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九鼎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九鼎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九鼎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字第03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