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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覃洪安与李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成都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洪安,李初军,成都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覃洪安。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初军。被告成都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晋。委托代理人雷梦苏,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勇。委托代理人王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伟与原告覃洪安与被告李初军、成都市锦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覃洪安负担。审 判 长  冉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