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与张金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张金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负责人周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蒲学保(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张金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以被申请人张金坤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坤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财产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支行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坤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