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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黎伟强与杨梅、梁运强、梁运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强,杨梅,梁运强,梁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黎伟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梁运强,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运威,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黎伟强与杨梅、梁运强、梁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秋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梅、梁运强、梁运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黎伟强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由杨梅、梁运强、梁运威负担。权利人黎伟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78号,执行费4823元由杨梅、梁运强、梁运威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梅、梁运强、梁运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2月21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执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杨梅、梁运强、梁运威所有的,登记在梁友道(又名梁道)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惠正房地评咨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4年3月5日的价值为人民币伍拾万零贰仟柒佰元整(¥502,700.00元),单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元整(¥1,940.00元/㎡)。因上述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且申请执行人已胜诉,需对上述房地产的价值重新委托评估。本院认为,因上述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且申请执行人已胜诉,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梁友道名下的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重新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梅、梁运强、梁运威所有的,登记在梁友道(又名梁道)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的房屋重新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