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魏玉雄、王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开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魏玉雄,王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被执行人魏玉雄。被执行人王章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魏玉雄、王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玉雄、王章丽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