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洪钊与包洁成、苏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洪钊,包洁成,苏金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洁成,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凤,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郑松伟,男,总经理。上诉人黄洪钊因与被上诉人包洁成、苏金凤、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4年10月23日,上诉人黄洪钊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向上诉人黄洪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黄洪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3270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后,本院发现原审法院核算二审案件受理费有误,上诉人还须向本院补缴原审法院漏计的1327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黄洪钊送达《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补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327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补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327元。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洪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洪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黄洪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270元,退还给黄洪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