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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小金、廖小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小金,廖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波,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和清,湖南省永兴县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干事。委托代理人曹水云,湖南省永兴县龙形市乡计生办法规员。被执行人何小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小梅,女,汉族,农民,系何小金之妻。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4)第215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的申请。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何小金、廖小梅作出永计生征决字(2014)第215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何小金、廖小梅征收社会抚养费61050元。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该决定书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4)第215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何小金、廖小梅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610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电审 判 员  丁秋萍人民陪审员  李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