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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涿州市开发区小吴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涿州市开发区小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开发区小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二刚,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涿州市开发区小吴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锁强人民陪审员  杨继富人民陪审员  宋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