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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继光诉徐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光,徐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光。被执行人徐秀峰。申请执行人王继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秀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光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鄂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