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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巧珍与杭州达元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珍,杭州达元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郑巧珍。被告:杭州达元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巧珍诉被告杭州达元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巧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达元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巧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巧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