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钦民与孙启金、孙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钦民,孙启金,孙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吴钦民。被执行人孙启金。被执行人孙丰民。本院在执行吴钦民与孙启金、孙丰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民三庭应得保险赔偿款6.5万元(两案标的为66223元),过付申请人63950元,收取执行费10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勇 更多数据: